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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种类 |
简 介 |
须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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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探亲签证
(L签证) |
发给赴华旅游或探亲者 |
根据中、美有关协议的规定,两国政府相关部门互为对方国家的公民颁发1年多次旅游、探亲签证(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除外)。请持有效期1年以上的护照申请上述签证。
以下人员有资格申请2年多次签证:
1、出生地为中国(含台、港、澳)的美籍华人;
2、中国公民的美籍配偶和子女。请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等相关亲属证明材料。
请持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护照申请。因申请表上无两次多次签证选项,请在表格“2.2计划入境次数”一栏自行填写"申请两年多次"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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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访问签证
(F签证) |
发给赴华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
根据中、美有关协议的规定,两国政府相关部门互为对方国家的公民颁发1年多次访问、商务签证(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除外)。请持有效期1年以上的护照申请上述签证,并提供中方有关部门出具的签证通知表、邀请信或申请人公司出具的赴华从事商务活动的信函等与赴华目的相符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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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签证
(X签证) |
发给赴华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人员(入境中国后1个月内,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手续) |
一、《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和接受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习签证通常为3个月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为“000”天。根据中、美有关协议的规定,美国公民可申请一年多次有效、停留期为“000” 天的学习签证,但护照有效期须在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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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就业签证
(Z签证) |
发给前往中国工作、就业人员及其随任家属(入境中国后1个月内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手续) |
一、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签证通知,以及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外国人在华就业许可证》。
二、赴华工作人员的随任眷属,请提供签证通知函或足以证明其眷属身份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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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签证
(C签证) |
发给执行任务的乘务人员、机组人员或海员 |
一、有政府间协议的按相关协议办理。无协议或不属于协议范围的,需提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签证通知函(电)或公司函。
二、持C签证人员赴华旅游、探亲,均应另外申请旅游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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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签证
(J-1/J-2签证) |
发给赴华从事采访等有关活动的新闻从业人员 |
一、凭有关部门签证通知函(电)办理。
二、J-1签证发给赴华常驻记者,申请人进入中国后1个月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手续。
三、J-2签证发给赴华临时采访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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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签证
(D签证) |
发给前往中国定居人员(入境中国后1个月内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手续) |
凭定居身份确认表办理。此表可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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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签证
(G签证) |
发给途经中国前往第三国(或第三地)人员 |
一、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和联程机票。
二、乘飞机过境中国、不出机场且停留期不超过24小时的机组人员和乘客,可免办签证。
三、下列国家人员,无论其持用何种护照过境上海,可免办签证停留48小时:美国、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洲申根协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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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公务签证 |
给赴华执行公务或任职的外国政府官员、使团或联合国工作人员 |
一、本国政府、外交或领事机构、或联合国出具的外交照会。
二、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邀请者,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正式邀请函(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