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和外交部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本馆不再为各类护照办理延期手续。2007年1月1日前,本馆可为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特此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9月10日